國度時代神選民必須遵守的十條行政
一、人不得妄自稱大,不得自尊為高,當敬拜神,尊神為高。
二、當行一切對神的工作有益的事,不該做毀壞神工作利益的事,當維護神的名、神的見證、神的工作。
三、神家的錢財、物質,包括一切財產都是人當納的祭物,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,任何人不得享用,因為人所獻的祭是供神享用的,而神只把祭物賜給祭司分享,其餘的任何人都沒有資格、沒有權利享用任何一點。因為人所獻的祭(包括錢財、物質可享之物)都是獻給神的,不是獻給人的。所以說人不應該享受這些東西,若人享受這些東西那就屬於偷吃祭物了。凡屬這樣的人都是猶大,因為猶大不光賣主,還偷取錢袋裡的錢花。
四、人有敗壞性情,更有情感,所以配搭事奉一律禁止異性單獨配搭,若發現一律開除,誰也不行。
五、不可論斷神,不可隨意議論神的事,當做人該做的,說人該說的,不要超越範圍,不要越過界限,警戒自己的口舌,保守自己的腳步,以免做出觸犯神性情的事。
六、當做人該做的事,當盡你的義務,當履行你的職責,當守住你的本分,你既信神就當為神的工作獻出你該獻的一份,否則,你不配吃喝神的話,不配寄存在神的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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